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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王晓丹)我省是国家重要的革命老区省份,老区人民为我们党领导的中国革命作出了重大贡献和牺牲。制定出台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加大对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支持力度,有效解决实际问题,促进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让老区人民共享发展成果,过上更加富裕幸福的生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6月26日,省政府向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作了关于《黑龙江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并提请会议审议。
《条例(草案)》共7章33条。在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产业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等方面作出规定。
《条例(草案)》规定,从革命老区交通运输、信息通信、水利、能源等方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构建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
为促进产业发展,《条例(草案)》规定,要培育革命老区优势特色产业,壮大实体经济,支持革命老区发展食品、农副产品精深加工业和农事体验等现代乡村富民产业,同时支持革命老区构建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区域性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心和服务平台,鼓励各类服务组织加强合作,发展新型服务业态。
为加大革命老区公共服务投入,在第四章规定,加快革命老区城乡融合发展,支持改善办学条件,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文体设施建设,持续提升革命老区医院综合能力,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在革命老区投资建设养老基础设施。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条例(草案)》规定,加强革命老区生态环境保护,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建立健全重点领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安排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补助资金,实现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共赢。
为了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红色资源,在第六章规定,建立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制度,支持建设、改造革命博物馆、革命纪念馆等场馆,加强红色资源整合与开发利用,支持革命老区建设旅游经典景区和路线,建立红色文化教育培训基地,打造红色文化旅游乡村等,让革命老区永葆生机与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