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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福祉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8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提供法治保障。

我省现行的条例于2014年制定,2018年对个别条款进行修正,对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进入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对安全生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认真总结近年来安全生产领域实践经验和事故教训,不断健全安全生产法治体系。在这种大背景下修改安全生产条例,尤为显得格外重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时鹏远说,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底线”“红线”。条例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突出问题导向、严密制度措施,依靠法治力量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修改后的条例共六章96条。此次修改力度大,涉及条文多,系统总结了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经验做法,进一步树牢了安全发展理念,落实了安全生产责任,完善了安全生产制度,推动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在法治化、规范化轨道上行稳致远,具有鲜明的龙江立法特色。

条例明确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责任体系,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条例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实际负责人同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条例还强化了问题防范,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季节性生产或者停产一个月以上的,应当在开工、复工前开展全面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开工、复工。

本版稿件除署名外均由 刘伟 尹栋 吴萌 本报记者 王晓丹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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