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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黑龙江省河湖长制办公室印发《黑龙江省河湖长履职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明确我省省、市、县3级总河湖长和省、市、县、乡、村5级河湖长职责任务,确保我省每条河流、每个湖泊、每片水域有人管、有人护。
我省湖泊
《细则》规定,我省省总河湖长是全省全面强化河湖长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全省的河湖保护和管理负总责。市级、县级总河湖长是本行政区域全面强化河湖长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行政区域内的河湖保护和管理、幸福河湖建设负总责。
我省省级河湖长对责任河湖保护和管理负总责。市级、县级河湖长对责任河湖保护和管理、幸福河湖建设负直接责任。乡级河湖长对本行政区域内河湖保护和管理负直接责任。村级河湖长是本行政区域内河湖日常巡查和管护的具体责任人。
省河湖长制办公室负责人表示,《明细》为规范各级河湖长履职提供了基础和保障。下一步,我省将对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落实情况不定期开展视察调研、监督检查,对河湖长制工作推进力度大、河湖保护和管理成效明显的市、县实施通报表彰并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记者:吴玉玺;摄影:吴玉玺;视频:吴玉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