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1年出台的《黑龙江省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行为清单》基础上,对清单内容进一步细化和规范。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正面清单:全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在与企业及其负责人交往中,要依规依纪主动靠前服务,严守各项要求,纯洁交往关系。经批准或者报备,可以从事下列行为:
1.为了解企业或者行业发展状况,听取诉求反映和意见建议,参加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举办的座谈会、茶话会、年会等各类公开商务活动;
2.为扶持企业或者行业发展壮大,经批准可以参加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举办的外出考察调研、双招双引、申报项目、产品推介等活动,出行、就餐、住宿按公务出差标准执行,相关费用由所在单位报销;
3.组织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参加旨在推广企业产品或者服务的洽谈会、展销会、推介会等公开经贸交流活动;
4.组织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参加政策宣传、产业提升、人才培养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模式等培训活动;
5.认真落实各级领导干部包联企业全覆盖制度,开展“六必访”,主动联系企业及相关协会商会,深入企业开展调查研究、听取意见建议、解决问题诉求,做到无事不扰、有事上门;
6.依法精简涉企审批事项,优化办事流程,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减轻企业税费负担,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7.规范审慎查办涉企案件,需要企业协助调查的,应当保障其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保障企业合法经营,稳妥发布涉企案件信息,注意维护企业声誉,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8.其他符合政商交往行为要求的情形。
负面清单:全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在与企业及其负责人交往中,堂堂正正走进企业,干干净净接触企业,坚守底线、不碰红线,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本人或者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企业谋取利益,以及违反规定与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
2.收受企业及其负责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借与企业交往之机或者以提供中介服务为名向企业及其负责人收取费用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3.以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企业筹资、借款、借车、借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由企业及其负责人支付应由单位或者个人负担的费用;
4.接受企业及其负责人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5.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使用企业赠送的健身卡、消费卡,或者接受企业及其负责人邀请,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
6.以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参股或者持有非上市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违反规定安排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到企业任高级职务或者挂名领薪;
7.滥用职权,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为企业及其负责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企业合法权益,干预和插手企业具体经营管理活动,妨碍企业健康发展,玩忽职守,损害企业合法权益;
8.对企业乱检查、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募捐,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等环节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索贿受贿,以及政务服务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假作为;
9.其他政商交往中违反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