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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1日,记者从省医保局获悉,为切实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省医疗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省医保服务中心
《通知》对2023年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工作作出安排部署,规定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为2023年度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在此期间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含学生、儿童)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380元,同时享受不少于610元的财政补助,并且从2023年1月1日起就能享受到居民医保待遇。提醒我省广大城乡居民一定要在此期间参保缴费,能够最大程度地享受到个人医疗保障权益。如果城乡居民在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参保缴费,虽然也能够享受到财政补助,但要在缴费之日90天后,才能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如果生了病再参保,可能会享受不到医保报销。如果城乡居民在2023年7月1日以后参加当年居民医保,财政补助需要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同样需要在缴费之日90天后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提醒您,早缴费,早受益。在90天内参保的新生儿,能够享受财政补助,并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医保待遇。
为规范医疗救助资助参保工作,省医保局要求,对在集中缴费期缴费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脱贫人口、返贫致贫人口等,各地应在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资助参保工作,确保医疗救助资金的规范使用。对在2023年7月1日后,由相关部门新认定身份的医疗救助资助参保对象,也同样享受资助参保政策,待遇享受期为缴费之日起至12月31日。其中,已按普通城乡居民身份参保缴费的,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在获取相关信息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将相关资金返还给医疗救助资助参保对象。提醒广大城乡居民,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可以及时到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参保资助。
为确保参保群众待遇,《通知》要求,各地要科学合理确定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保障水平,确保居民医保住院政策范围内费用基金支付比例达到70%左右。
记者 李美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