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天津市人社局发布通知


【资料图】

自2023年7月1日起调整

提高本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调整后发放标准公布

为进一步提高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按照《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和2023年20项民心工程工作安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2023年7月1日起,提高本市失业保险金等待遇标准。

01

失业保险金标准

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600元提高到1680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560元提高到1640元

02

其他待遇标准

2023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计发标准由960元提高到1008元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谋职业,申请领取最多不超过12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按照营业执照发照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发照时间在2023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发照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申请领取最多不超过12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按照灵活就业登记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2023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申请时间在2023年7月1日后(含7月1日)的,按新标准确定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申请时间在7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确定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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