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黑龙江日报全媒体记者吴玉玺)日前,我省印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社会资本可通过自主投资、与政府合作、公益参与等模式,参与自然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农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城镇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矿山生态保护修复、探索发展生态产业等项目,共同建设生态文明。
《实施意见》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投资、设计、修复、管护等全过程,围绕生态保护修复开展生态产品开发、产业发展、科技创新、技术服务等活动,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进行全生命周期运营管护。条件成熟的,可纳入“兴安岭生态银行”运作体系。重点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以政府支出责任为主的生态保护修复。
社会资本可通过采取科学设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合理制定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公开竞争引入生态保护修复主体,规范开展生态保护修复产品市场化交易等四步程序参与生态保护修复。
社会资本在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同时,可通过采取“生态保护修复+产业导入”方式,利用获得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或特许经营权发展适宜产业;对投资形成的具有碳汇能力且符合相关要求的生态系统,申请核证碳汇增量并进行交易;通过经政府批准的资源综合利用获得收益等方式获得收益。
《实施意见》提出,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通过规划管控、产权激励、资源利用、财税支持、金融扶持等支持政策和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示范引领、优化监管服务等保障机制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生态保护修复高质量发展,增加优质生态产品供给,筑牢北方生态屏障,推动美丽龙江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