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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的《黑龙江省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条例共6章32条,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具有创制性,是全国首部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促进方面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制定本条例是实施现代农业振兴行动,助力省委提出的发展“四个农业”的需要,是加快实现我省农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在助力品牌农业建设,提高农业效益,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对于通过政府扶持促进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所规范的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属于公益性农业气象技术服务范畴。条例明确了适用范围,即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促进工作,从事技术研发、品牌建设、申报评价、证书和标识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同时规定,评价机构应当建立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溯源系统(平台),为消费者提供农产品来源、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结论、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标识真伪、主要气象数据等信息查询服务。
记者:王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