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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闭幕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重新修订的《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条例对构建空间规划体系,完善土地审批权限,总结我省土地管理经验,推进自然资源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促进作用。

条例规定了经依法批准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由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对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未动工建设或者未使用的时限也作出了规定。条例规定了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由用地单位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缴纳土地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条例还对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予以规定。同时,对农村村民建住宅、宅基地申请等方面内容作出规定。

条例将土地管理成熟经验通过立法予以固化,明确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对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耕地特殊保护、耕地占补平衡、耕地用途管制等方面内容作出规定。条例实行多规合一,构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对国土空间规划的分类、编制和审批,以及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动态监管、土地调查和统计等方面内容予以规范。为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结合我省土地管理实际,优化建设用地审批流程,对部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审批权下放等方面内容予以明确。

为减少临时用地后没有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的情况发生,条例规定临时用地期满后,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的,除依法处罚外,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条例还规定,对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审批同意占用耕地开展绿化造林、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挖田造湖造景等活动,或者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的行为给予处分。条例对黑土地保护问题也作出了衔接规定,明确法律、法规对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保护、利用和相关治理、修复等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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