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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王晓丹)交通事故猛于虎,生命安全大过天。近年来,我省电动车快速增长,在给群众带来便利的同时,交通安全事故频发也严重影响了道路通行秩序。为了保障群众出行安全和生命财产安全,省人大常委会将电动车管理立法纳入今年出台的重点立法项目,通过地方立法,规范电动车管理,强化源头管控。10月31日,省政府向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作了《黑龙江省电动车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并提请会议审议。

据了解,我省在道路交通伤亡事故稳步下降的态势下,涉电动车交通伤亡事故却逆势增长。同时,电动车市场鱼龙混杂,大量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在市场上销售,违规充电、停放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条例(草案)》针对目前电动车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规制缺失、政策不一、监管责任不清、基础设施不配套等问题作出规范,对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城乡交通秩序、推进基层社会治理具有重要意义。在起草过程中,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与省政府有关部门共同组成起草小组,全面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公开举行听证和专家评估论证、研究借鉴外省做法、有效协调分歧意见,经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条例(草案)》。

说明指出,《条例(草案)》从六个方面明确了电动车管理制度:一是健全管理体系。将电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等行为,及相关管理活动进行全链条监管,明确管理措施。二是加强源头治理。规定生产、销售的电动车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销售者应当通过在营业场所公示、销售凭证载明等方式,承诺所销售的电动车符合登记上牌条件。三是实行分类管理。为解决无牌无证电动车上路问题,规定电动车应当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对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可以在过渡期内领取通行识别码后上路行驶。四是提供便民服务。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领取通行识别码不收取费用,并通过在社区、村屯等地设置登记办理站点和推行带牌销售等方式,提供高效服务。五是规范通行规则。规定领取通行识别码的电动自行车参照非机动车的通行规定进行监督管理;领取通行识别码的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等参照机动车的通行规定进行监督管理。六是实行过渡期管理。为逐步淘汰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车、防止管理制度“一刀切”,设置了三年过渡期政策。同时,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加快淘汰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车。

11月1日下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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