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日,记者从省医疗保障局获悉,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近日,省医疗保障局会同省财政厅、教育厅等有关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随着这份事关参保群众的切身利益的《通知》发布,今年我省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也将随即开展。

工作人员与办事群众交谈了解参加医疗保险情况,讲解延期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待遇等待期等政策


【资料图】

据介绍,相较于往年的参保缴费通知,今年《通知》中除进一步明确2023年居民医保缴费标准之外,还有更多新亮点。这意味着居民医保的工作更加精细、明确,也将给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带来更有针对性、更完善的保障。

《通知》明确,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640元,城乡居民医保(含学生、儿童)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380元,全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95元。集中缴费期不变,原则上,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为2024年度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

特别需要提醒广大参保群众的是,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的,享受财政补助,自2024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集中缴费期外参保缴费的,自缴费之日90天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对在职工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内参加居民医保的,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在90天内参保的新生儿,只缴纳个人自付部分,并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医疗救助资助参保对象、军人退出现役当年、军人退出现役当年随军未就业配偶、首年监狱服刑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当年参加居民医保实行全年动态参保,缴费不受集中缴费期限制,只缴纳个人自付部分,不设待遇等待期,自缴费到账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通知》中还对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体参保资助工作提出明确要求。《通知》要求,要进一步巩固提升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确保农村低收入人口、脱贫人口参保率达到99%以上。2024年继续按政策规定对脱贫人口及其他医疗救助资助参保对象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给予分类资助,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各市(地)要在2023年12月底前完成困难群体资助参保工作。

对于医疗保障工作中群众关心的住院待遇保障、门诊待遇保障等工作,《通知》中也提出了“稳步提升”和“完善提高”的工作总基调。

《通知》指出,要逐步提高住院待遇保障水平,确保我省城乡居民住院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70%以上。未达标市(地)要根据基金运行情况,认真测算分析,适度调整相关政策,逐步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标准调整相关标准。

工作人员在人员密集地点组织活动,通过现场答疑,发放宣传品等方式增进参保群众对医保政策的了解

门诊待遇保障方面,《通知》指出,要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普通门诊费用统筹保障机制,继续提高“两病”门诊费用支付比例。其中,普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不低于50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200元,明年1月1日起,“两病”参保人员在一级及以下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门诊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分别提高到80%和70%。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市(地)逐步将门诊用药保障机制覆盖范围从高血压、糖尿病扩大到心脑血管疾病。

参保率是实现医保覆盖的重要前提,持续提高参保率,不仅能使所有群众享受到医保保障,更是筑牢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安全感的重要保证。为此,《通知》明确,要持续推进参保扩面,在加大参保缴费工作力度、优化参保缴费服务两方面聚焦发力,要进一步加强与教育、民政、司法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做好学生儿童、入住养老院老人、监狱服刑人员等群体参保工作,强化大学生原则上在学籍地参保要求的落实,定期排查未参保人员情况,开展精准提醒。要通过12393服务热线、医保服务站及时答复群众政策咨询和业务查询,推进基本医保参保缴费线上“一网通办”、线下“一厅联办”“一站式”服务,为各类群体提供优质的参保缴费服务。

对于统筹抓好大病保险招标、医药集采和价格管理、医保支付管理等工作,《通知》也做出具体安排。

《通知》要求,各统筹地区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统筹开展大病保险招标工作。要加强集采落实精细化管理,持续推进平台建设,不断提升药品耗材网采率。常态化监测集采药品耗材采购进度,做好医药价格指数编制工作,开展挂网数据治理。做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2023年12月31日前,要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电子处方中心,建立健全全省统一、高效运转、标准规范的处方流转机制,推动省域内“双通道”处方流转电子化。

《通知》提出,要按照《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要求,扎实推进支付方式改革,2023年底不少于70%的统筹地区开展实际付费。加强门诊支付方式改革和长期住院按床日付费政策研究。统筹做好“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有关工作。

记者:李美时;摄影:李美时

重要通知!事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

2023-08-19 12:45 龙头新闻·黑龙江日报

19日,记者从省医疗保障局获悉,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近日,省医疗保障局会同省财政厅、教育厅等有关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随着这份事关参保群众的切身利益的《通知》发布,今年我省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也将随即开展。

工作人员与办事群众交谈了解参加医疗保险情况,讲解延期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待遇等待期等政策

据介绍,相较于往年的参保缴费通知,今年《通知》中除进一步明确2023年居民医保缴费标准之外,还有更多新亮点。这意味着居民医保的工作更加精细、明确,也将给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带来更有针对性、更完善的保障。

《通知》明确,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640元,城乡居民医保(含学生、儿童)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380元,全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95元。集中缴费期不变,原则上,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为2024年度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

特别需要提醒广大参保群众的是,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的,享受财政补助,自2024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集中缴费期外参保缴费的,自缴费之日90天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对在职工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内参加居民医保的,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在90天内参保的新生儿,只缴纳个人自付部分,并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医疗救助资助参保对象、军人退出现役当年、军人退出现役当年随军未就业配偶、首年监狱服刑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当年参加居民医保实行全年动态参保,缴费不受集中缴费期限制,只缴纳个人自付部分,不设待遇等待期,自缴费到账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通知》中还对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体参保资助工作提出明确要求。《通知》要求,要进一步巩固提升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确保农村低收入人口、脱贫人口参保率达到99%以上。2024年继续按政策规定对脱贫人口及其他医疗救助资助参保对象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给予分类资助,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各市(地)要在2023年12月底前完成困难群体资助参保工作。

对于医疗保障工作中群众关心的住院待遇保障、门诊待遇保障等工作,《通知》中也提出了“稳步提升”和“完善提高”的工作总基调。

《通知》指出,要逐步提高住院待遇保障水平,确保我省城乡居民住院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70%以上。未达标市(地)要根据基金运行情况,认真测算分析,适度调整相关政策,逐步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标准调整相关标准。

工作人员在人员密集地点组织活动,通过现场答疑,发放宣传品等方式增进参保群众对医保政策的了解

门诊待遇保障方面,《通知》指出,要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普通门诊费用统筹保障机制,继续提高“两病”门诊费用支付比例。其中,普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不低于50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200元,明年1月1日起,“两病”参保人员在一级及以下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门诊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分别提高到80%和70%。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市(地)逐步将门诊用药保障机制覆盖范围从高血压、糖尿病扩大到心脑血管疾病。

参保率是实现医保覆盖的重要前提,持续提高参保率,不仅能使所有群众享受到医保保障,更是筑牢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安全感的重要保证。为此,《通知》明确,要持续推进参保扩面,在加大参保缴费工作力度、优化参保缴费服务两方面聚焦发力,要进一步加强与教育、民政、司法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做好学生儿童、入住养老院老人、监狱服刑人员等群体参保工作,强化大学生原则上在学籍地参保要求的落实,定期排查未参保人员情况,开展精准提醒。要通过12393服务热线、医保服务站及时答复群众政策咨询和业务查询,推进基本医保参保缴费线上“一网通办”、线下“一厅联办”“一站式”服务,为各类群体提供优质的参保缴费服务。

对于统筹抓好大病保险招标、医药集采和价格管理、医保支付管理等工作,《通知》也做出具体安排。

《通知》要求,各统筹地区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统筹开展大病保险招标工作。要加强集采落实精细化管理,持续推进平台建设,不断提升药品耗材网采率。常态化监测集采药品耗材采购进度,做好医药价格指数编制工作,开展挂网数据治理。做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2023年12月31日前,要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电子处方中心,建立健全全省统一、高效运转、标准规范的处方流转机制,推动省域内“双通道”处方流转电子化。

《通知》提出,要按照《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要求,扎实推进支付方式改革,2023年底不少于70%的统筹地区开展实际付费。加强门诊支付方式改革和长期住院按床日付费政策研究。统筹做好“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有关工作。

记者:李美时;摄影:李美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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