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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日前,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公告,根据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规定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求,向社会公布《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欢迎广大市民和相关单位提出意见建议。其中包括“将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由8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职工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首套住房贷款政策”等重点内容。
据悉,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问题”的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十项行动”要求,本市拟对《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调整,主要内容包括:职工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每月提取限额由3000元调整为按月实际租金提取;职工符合租房提取条件通过市场租房的,将无租赁登记备案每月1500元、有租赁登记备案每月3000元的月提取限额统一调整为每月提取限额3000元;新市民、青年人符合租房提取条件通过市场租房的,本人及配偶可按照不超过本人上月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支付的首付款和偿还的贷款本息都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此次公告中拟对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进行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将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由8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将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由40万元提高至50万元;职工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首套住房贷款政策;职工申请贷款时须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满6个月;外地缴存职工在本市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与本市缴存职工实行相同贷款政策;借款人月还款额应不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60%。(津云新闻编辑靳永锋)